●虐待老人将受罚
●外资也可办养老院
●准入门槛为10张床位
本报讯(记者 余晓叶)国务院法制办6月3日就《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两个文件均由民政部起草,拟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鼓励更多社会资金投入
正在征求意见的《许可办法》指出,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的养老机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许可办法》还指出,设立养老机构举办者可以是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这意味着养老院不再必须以企业形式开办,个人也将允许经营养老机构。
“允许外国组织和个人兴办养老机构其实是一个比较大的突破。”浙江省民政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先益说,社会服务兴办主体扩展到外国组织,显示了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决心,政府希望鼓励更多社会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身养老服务市场,扭转养老床位供应不足等现状。
侮辱老人最高可受刑罚
“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养老机构的同时,也加大了对养老机构的监管力度。”王先益说。
《管理办法》明确,养老机构有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还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等行为。
准入门槛为10张床位
《许可办法》拟定,新办养老院床位数在10张以上,并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此外,《管理办法》还对养老机构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实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