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老被撞身亡,肇事者将赔偿金垫付给死者所在的居委会,但保险公司认为居委会不能成为受益人而拒赔。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居委会有权拿到赔偿金吗?

两年来,肇事者的父亲——重庆人牟维斌为此打了4次官司。近日,荆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赔偿。这就让牟维斌很苦恼了:他给车辆买了保险,但是自己赔的钱。
两年的官司有两起,第一起是牟维斌诉保险公司,因为保险公司以居委会非受益人而拒赔。一审法院认为该赔,但终审法院判决不该赔,理由是居委会不是死者的受益人。
既然终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不该赔,牟维斌就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依据,以居委会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此案的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牟的主张没有依据。
就在此时,这起引起广泛争议的案件,引起了央视的关注。央视《今日说法》栏目来到荆州报道此事。上月16日,荆州中院下达维持原判的判决。
记者注意到,针对居委会是否能成死者的受益人,两份判决的认定并不一样。在诉保险公司一案中,荆州中院认为居委会不是受益人,不必赔;而诉居委会一案中,肇事者应该赔。这是为何?
荆州中院在诉居委会一案的判决中说,牟维斌和居委会在交警部门的协调下,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了调解协议,牟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接受处罚,将钱赔偿给照料死者的集体经济组织,且该协议仍然合法存在,居委会取得赔偿金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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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荆楚网-楚天民报9月28日讯,两年前,重庆人牟某在荆州开货车时撞死一名孤寡老人,没想到这起事故远没有他想象中“肇事理赔”这么简单。这两年时间,他成了法院的常客,官司至今未了。
1 驾车撞死“孤老”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2010年10月15日,牟某驾驶货车从湖南返回荆州,途经石首市建宁大道时,将过马路的郑某撞倒致死。当月21日,当地交警大队对这起事故作出认定,牟某负全责。
交警进行调解时发现,老人郑某孑然一身,是当地绣林街道办事处太平坊社区居委会的“五保户”当月28日,在交警主持调解下,牟某向该社区居委会先行支付了郑某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5万元。
因牟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购买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找到保险公司申请赔他偿。没想到保险公司却认为,死者郑某的“受益人”不明确,某先行支付的赔偿不牟“没有道理”拒绝赔偿。
在多次交涉未果后,牟某于2011年4月向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起诉保险公司各有各的道理
沙市区法院一审认为,死者郑某系社区无子女低保人员,可以确定郑某的监护人和受益人为生前向其定期发放救济金的社区居委会。牟某在交管部门主持下向郑某的受益人赔偿,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牟某交通强制保险费11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上诉至荆州中院。保险公司认为,石首市绣林街道 办事处太平坊社区居委会常年为死者发放救济金,而这笔费用是民政部门通过居委会发放的。
荆州中院二审认为,该居委会不是法定的赔偿权利人,不具备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死亡赔偿的主体资格。继而撤销了一审判决,除被用于办理郑某丧事的1万余元,认定由保险公司赔付外,其余的,保险公司不需赔付。
3 两级法院判法不同,该不该赔都有争议
终审判决下达后,牟某向居委会讨要这笔“赔偿金”无果,便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居委会告上法庭。
牟某认为,荆州中院做出明确终审判决,居委会应将近14万元的赔偿金返还给他。居委会则辩称,死者郑某父母早逝,又无子女,因存在智力障碍,40年前就丧失了劳动能力,吃穿住和医疗等费用全由居委会负担。办理低保后,居委会每月还给其100元补助,居委会理应是郑某的赔偿权利人。
石首市人民法院认定,居委会“不当得利”无法律依据。
石首市人民法院认定,居委会“不当得利”无法律依据。主审法官参照《民法通则》中对于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认为,交管部门主持的牟某向居委会赔偿这笔钱到底该不该赔,该赔给谁?一事,是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达成,且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春引用了具有合法依据。并不适用于不当得利的2004年12月在江苏境内发生的一起构成条件。
同时,《侵权责任法》根据相关规定浪汉的死亡赔偿金经由对其进行救助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不能因受害人的当地民政局提存保管。的近亲属缺位而免除肇事者本应承担江春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受益人的法律责任。
最终,石首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牟某的请求。
这一判决让牟某很难接受,他告诉记者,他所主张的是居委会不当得利一事,而法院判决中却认为他“应该赔偿”如此有些答非所问。
这笔钱到底该不该赔,该赔给谁?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春引用了2004年12月在江苏境内发生的一起“流浪汉车祸索赔案”。该案判决中,流浪汉的死亡赔偿金经由对其进行救助的当地民政局提存保管。
江春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受益人不明确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由谁接受,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具有合法依据。参照各地做法,应由交管部门指定一个机构代为保管这笔资金,公示达一定期限后,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