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公交车,行驶至距离站台10多米时,老汉拦住它,非要上车;站台上,中年男子周某等得着急,跑来“打抱不平”;两人互不相让,动起了手,老汉倒地,周某扬长而去。后老汉因抢救无效死亡。昨天上午,广陵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周某被控涉嫌故意伤害罪,老汉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索赔79万余元,法庭未当庭宣判。
事件回放
两乘客起争执,公交车前出命案
今年32岁的周某是扬州人,无业。8月23日,周某和未婚妻吃完晚饭后,来到文昌阁站台,准备乘坐公交车去做足疗。晚上10点左右,公交车从东向西驶来,可开到离站台10多米时,却被一老汉拦住,非要上车。
按照公交公司规定,公交车必须到站台上下客,因此司机不愿开门,示意老汉往前走走。老人不依,拦着公交车不走,双方陷入僵持。
站台内,周某见公交车迟迟不进站,便走到车前询问情况。
“跟你不相干!”老汉认为周某多管闲事。
“怎么跟我不相干?大家都是乘车的,车子不是为你一个人服务的。”周某急了。
见老汉情绪激动,周某“先发制人”,打了老汉一嘴巴,老汉还击,两人开始挥拳对打。然而,几拳后,老汉突然倒地。周某余怒未消,又在
老汉肩膀踢了一脚,然后带着未婚妻离开现场。
当晚,路过群众见老汉倒地不起,立即报警。8月29日,老汉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老汉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观点交锋
被告:“我是打抱不平做好事”
11月26日和12月11日,广陵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老汉的家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周某赔偿因老人死亡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9万余元。
对于公诉机关所列的主要犯罪事实,周某没有异议,但他对起诉书中的“拳打脚踢”一词提出异议:“依这个词看,我就是个蛮横不讲理的人,无端对人攻击,这个用词不合适,虽然用了拳头动了脚,但用词严重了。”周某辩称,当时公交站台有很多人等车,老汉阻拦公交车,不仅妨碍他一个人乘车,因此,他上去与老汉交涉不是为了自己,属于打抱不平,做好事。”
当问及动手打老汉的原因,周某回答:“事态一瞬间失控,我一时冲动。”
“被害人倒地后你怎么处理?”公诉人问周某。
“我出于惯性上去踢了他的肩膀一脚就走了。”周某解释,他当时以为老汉酒喝多了,跌了个跟头,担心老汉起来后拽着他纠缠。
辩护人:激情犯罪,死亡是意外
在随后的举证环节中,老汉的朋友证实,案发当晚,老汉和他们在一起吃饭,起码喝了四两以上酒;巡逻人员也证实,当晚老汉浑身酒气。
公诉人认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老汉对激化矛盾引发犯罪有一定责任,对周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周某没有前科,正在准备结婚,不是完全的直接故意,属于激情犯罪,老汉倒地死亡是意外。”辩护人请求法庭对周某从轻判决,给他一个悔罪、改过自新的机会。
双方未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检察官说法
激情犯罪源于不懂法
“所谓的激情犯罪,通常又叫冲动犯罪。”扬州市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费依分析,在西方犯罪学中被认为是一种“挫折攻击型”犯罪。在中国,其概念更加宽泛,一般指当事人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情绪失控而产生的犯罪行为。当一个人自控力、约束力相对缺乏时,外界刺激便有可能诱发激情犯罪。
“激情、冲动主要源于自身不学法、不懂法。”费依表示,生活中,人人都会遇见各种各样不顺利的事,对此,应该学会冷静、理性处事,努力去驾驭不良情绪。而青年人更应注意学法用法,如不注意把握尺度,置道德、法律于不顾,最终只会害人害己。
【庭外自白】
一人冲动,碎了两个家
昨天上午,周某在作最后陈述时,深深忏悔,希望他在法庭上的这段自白能给冲动的人以警示:
2012年9月1日以来,我开始长达三个月噩梦一般的日子,这也是我生命中最黑暗的时间。因为我一时的错,酿成这个悲惨的结果,起初,我无法相信也无法接受这一切。
在我心中法律是神圣庄严的,我怀着无比敬畏的心,从来没做过一件违法的事情,没想到我却会在刹那间犯罪。刚开始我有一些怨天尤人,但思前想后,我觉得,还得从自身找原因——我法律观念不强,平日里,忽视了自身行为的修养,在这件事情处理方式上不当。如果事发当天我面对受害人能忍让退一步,结果就会有天壤之别,这样的悲剧也会避免。
这个结果给两个家庭带来了痛苦,受害人家人丧亲之痛我能体会,生离死别是最痛苦的。我在高墙之内不能尽为人子的孝道,我的过错我已经深刻认识到,我恳请法庭给我一个机会,挽救我,挽救我的家庭,我定用我的实际行动回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