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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宜春 退缴后未获刑事处罚
本报讯高胜敏、祖玉梅、记者龚汉斌、实习生蔡建雷报道:敬老院院长在送老人到医院治病时收受医院回扣,事后主动投案交代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最终获得从轻处理。近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审结一起受贿案,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最终判处李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自2000年起任宜春市袁州区某乡镇中心敬老院院长。2009年下半年至2011年年底,该敬老院经常将生病的老人送到宜春城区两家医院住院治疗。在此过程中,两家医院均以实际结算的住院费总额的8%作为回扣,返还给敬老院,被告人李某共计收受回扣43260元,并占为己有。
2011年8月21日,李某主动到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收受上述两家医院所送贿赂的犯罪事实。同年9月1日,李某退缴全部赃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侦查机关立案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罪行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案发后,李某退回了全部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